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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工廠智造興城!蕪湖市綠色工廠培育及管理申報條件流程和好處補助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聚焦綠色工廠培育、評價、管理全流程,明確申報條件、動態管理要求,契合蕪湖制造業綠色轉型和新質生產力發展需求。征求意見期為2026年3月4日—3月13日,各界可通過指定渠道提交書面意見,旨在完善政策細節,培育綠色制造標桿,助力蕪湖構建綠色制造體系、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鏡湖區、鳩江區、弋江區、灣沚區、繁昌區、南陵縣、無為市、經開區各地需要咨詢了解的可以聯系小編為您解答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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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市綠色工廠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蕪湖市綠色制造和服務體系建設,發揮綠色工廠在制造業綠色低碳轉型中的基礎性和導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規范化、長效化培育機制,打造綠色制造領軍力量,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節〔2024〕13號)安徽省《貫徹落實加快推動制造業綠色化發展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蕪湖市工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工廠是指實現用地集約化、原料無害化、生產潔凈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業,是綠色制造核心實施單元。
第三條 綠色工廠培育及管理遵循企業主體、政府引導、標準引領和全面覆蓋的原則,以綠色工廠培育為導向,優化政策環境,引導第三方機構提供專業化服務,激發企業綠色制造的內生動力,發揮綠色制造標桿示范帶動作用,推動行業、區域綠色低碳轉型升級。
第四條 蕪湖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全市綠色工廠培育工作的宏觀指導、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制定評價標準,遴選發布蕪湖市綠色工廠企業名單。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負責轄區內綠色工廠的培育、管理和推薦工作。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五條 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將本地區具備培育條件且有提升潛力的企業列為培育對象,制定培育計劃,引導和支持培育對象對照綠色工廠相關標準要求,謀劃實施綠色化改造升級項目,持續完善綠色發展各項工作。
第六條 綠色工廠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注冊地和實際生產場所在蕪湖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且從事實際生產的制造型企業
(二)不存在本辦法第十條所列情形。
(三)工廠應明確綠色制造相關管理層職責,制定綠色低碳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量化目標。
(四)工廠按照GB/T 19001、GB/T 23331、GB/T 24001、GB/T 45001或相關行業適用的其他標準建立、實施、保持并持續改進質量、環境、能源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第三章 創建程序
第七條 企業可采取自評價或委托具備評價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價的方式編寫評價報告。采取第三方評價方式的,自評價或第三方評價工作流程《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中《綠色制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相關規定執行,報告編寫參照本辦法附件《蕪湖市綠色工廠第三方評價報告》。采取自評價方式的,申報單位對自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采取第三方評價方式的,第三方機構對所出具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蕪湖市綠色工廠認定標準參照國家級綠色制造單位有關標準和要求,其中工業重點領域能效水平達到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標桿水平的工廠優先推薦,其他行業優先推薦達到相應國家能源消耗限額標準先進值或1級水平的工廠。
第八條 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收到的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開展審核,并充分征求當地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意見后,在蕪湖市綠色工廠申報時間內將轄區內具有代表性和引領性的工廠推薦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具體申報時間依據當年度申報通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專家對各縣區推薦的工廠進行評審,擇優確定年度公示名單,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認定為蕪湖市綠色工廠名單并予以公告。
第九條 近三年有下列情況的企業,不得申請、推薦和列入蕪湖市綠色工廠名單:
1.未正常經營生產(工商注銷、連續停產12個月以上、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單且未被移出等);
2.發生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
3.被動態調整出蕪湖市綠色工廠名單;
4.在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相關督查工作中被發現存在嚴重問題;
5.被列入工業節能監察整改名單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6.企業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條 對綠色制造名單實施動態跟蹤。已納入市級綠色工廠名單的單位按要求每年在規定時間內通過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管理平臺填報動態管理表,上報年度綠色制造關鍵指標情況。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蕪湖市綠色工廠的指導和管理,不定期進行現場抽查復核,對創建成效持續跟蹤和研究分析,發現存在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Ⅱ級(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實時上報,經核實相關情況后,及時從蕪湖市綠色工廠名單中移出并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 蕪湖市綠色工廠名單中的企業存在以下情形的,在發布年度名單時予以除名并進行公告:
(一)本辦法第十條所列情形;
(二)拒不按時填報動態管理表;
(三)所提交材料或數據存在造假等問題;
(四)企業自行要求撤銷名單。
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Ⅱ級(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及時從各層面名單移出并進行公告。
第十三條 企業因投資、并購、管理或其他原因造成實際生產經營范圍、生產地址或組織邊界與列入蕪湖市綠色工廠名單時相比發生重大變更的,應及時申請再評價,提交修正后的評價報告,經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對再評價材料進行審核,不再符合標準要求的按程序移出名單,并在發布年度蕪湖市綠色工廠名單時予以公告和變更。
第十四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可針對蕪湖市綠色工廠和第三方機構相關信息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實名舉報,并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系方式。對受理的舉報內容,相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及時進行核實,經核實確認存在所舉報問題的,視情節輕重要求進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要求從蕪湖市綠色工廠名單移出或將第三方機構列入黑名單。
第五章 配套機制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對認定公布的蕪湖市綠色工廠依照相關文件給予政策支持,聯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在規劃布局、技術改造、專項資金申請、政府采購、試點示范、金融服務、品牌宣傳等方面對蕪湖市綠色工廠給予重點支持。積極開展綠色制造有關標準和典型經驗宣貫,加強蕪湖市綠色工廠培育。
第十六條 第三方機構應加強自身能力建設和專業人員培養,主動向培育對象宣貫綠色制造相關理念和要求,推廣先進成熟經驗,深入挖掘綠色發展工作亮點和潛在改進空間,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議,跟蹤培育對象綠色發展過程的需求,提供綠色制造系統解決方案和持續性技術服務。充分發揮第三方機構、工業節能診斷服務機構、行業協會、科研機構、金融機構等在綠色制造體系建設過程中的支撐作用。鼓勵企業與行業協會、科研機構、咨詢服務機構開展廣泛合作,推動綠色低碳技術創新,積極參與國家和地方性綠色標準的制定,提升綠色低碳評價數據質量,發揮綠色制造企業的示范引領作用。
第十七條 綠色工廠應積極通過公開渠道展示宣傳綠色制造先進技術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相關規定要求披露環境信息,發揮先進示范引領帶動作用。鼓勵綠色工廠編制綠色低碳發展報告。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蕪湖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蕪湖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發布的《蕪湖市綠色工廠認定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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