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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能創新,孵化未來!黃石市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申報條件流程和補助指標管理辦法!為推動黃石市科技型企業孵化器高質量發展,加速科技成果轉化與新興產業培育,市科技局依據國家及省級相關管理辦法,結合本地實際,起草了《黃石市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該辦法旨在構建專業化、高效化的孵化服務體系,通過提供創業輔導、技術支持、資源對接等全周期服務,降低初創企業風險,激發創新創業活力,為發展新質生產力、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提供支撐。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誠邀各界人士于2026年1月6日前反饋建議,共同打造黃石創新生態新標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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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加快打造全省科技創新協同示范區,引導黃石市科技型企業孵化器(含加速器,以下簡稱“孵化器”)高質量發展,提升孵化服務效能,營造良好創新創業生態,助力傳統產業升級、新興產業壯大、未來產業培育,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工信部科〔2025〕131號)《湖北省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鄂科技規〔2025〕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黃石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孵化器是指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孵化培育科技型企業、弘揚企業家精神為宗旨,為科技型初創企業、高成長企業和創業團隊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創業輔導、技術支持、市場拓展、投資融資、管理咨詢等專業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
第三條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根據黃石產業發展方向,圍繞科技型初創企業和創業團隊成長需求,整合資源要素,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專業化孵化服務,加速企業成長,以創業帶動就業,服務黃石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市科技局負責市級孵化器認定、評價監督及管理;對接省科技廳開展省級和部級孵化器培育、認定初審推薦、績效評價初審及日常運行監管;指導各縣(市、區)開展市級孵化器培育與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科技部門負責本區域內市級孵化器的培育、認定初審推薦、績效評價初審及日常運行監管;配合市科技局開展省級和部級孵化器推薦相關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申請市級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一定的孵化服務能力。
(二)具有穩定清晰的孵化場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賃或協議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2000平方米。
(三)具備職業化運營團隊,專職孵化服務人員不少于3人(占機構總人數≥70%),創業導師不少于1人。專職孵化服務人員須持有孵化器從業人員或技術經理人相關證書,或者具備自然科學研究人員初級及以上職稱(創業孵化、技術轉移等相關方向);創業導師應為創業服務、金融投資、經濟咨詢等社會服務領域業務專家,且具有相關行業高級職稱。
(四)在孵企業不少于10家,其中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占比不低于30%。
(五)上年度通過單獨或出資合作設立的孵化資金、股權投資基金等完成股權投資且確權實繳的在孵企業不少于1家(單筆≥20萬元),或獲得外部融資的在孵企業不少于2家(單筆≥20萬元)。
(六)單獨核算孵化服務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業之外的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七)近3年無重大環保、質量、安全事故,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在孵企業是指注冊且實際運營在孵化器內,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研發、生產和服務的被孵化企業,且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中的小型、微型企業標準。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畢業企業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在孵企業,由孵化器自主確定:
1. 新認定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或高新技術企業;
2. 獲得單筆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500萬元;
3. 連續兩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
4. 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八條 孵化器運營主體對照標準,依屬地原則向市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要求在黃石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平臺(以下簡稱“市級平臺”)提交申報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九條 縣(市、區)科技部門通過市級平臺對申報材料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出具推薦意見后報市科技局。
第十條 市科技局組織專家評審和實地核查,經審查合格且公示無異議的,認定為黃石市科技型企業孵化器。
第十一條 市科技局原則上每年組織1次市級孵化器認定工作。
第四章 評價監督
第十二條 每兩年開展1次市級孵化器績效評價工作。績效評價指標體系重點對基礎服務能力、在孵企業運營、對接活動、服務企業成長等方面開展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 績效評價結果分為優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個等級,用于指導市級孵化器提升服務能力和發展水平,支撐政策制定和動態管理。
第十四條 對績效評價結果為優秀的市級孵化器,以后補助形式給予資金支持(資金不得用于人員福利等非孵化服務類支出),優先推薦申報省級孵化器。
第五章 變更與撤銷
第十五條 市級孵化器運營主體發生變更、重組、依法終止等情況,以及運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在3個月內向縣(市、區)科技部門報告,縣(市、區)科技部門核實后報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組織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變更。
第十六條 對連續兩年績效評價等級為不合格的市級孵化器,以及孵化器自行要求撤銷認定的,予以撤銷。此類被撤銷認定的孵化器運營主體兩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對孵化器運營主體在申請認定和接受管理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嚴重失信、偷稅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以及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的,核實后予以撤銷。此類被撤銷的孵化器運營主體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六章 促進與發展
第十七條 市級孵化器應加強自身能力建設,強化創新資源配置,運用智能化、數字化手段提升市場化運營能力,提高孵化效能。加強專業人員培訓,優化配置創業導師,鼓勵設立技術經理人崗位。立足黃石產業特色,探索超前孵化、深度孵化等新模式,構建“孵化-加速-產業化”全鏈條服務體系,助力科技型企業培育和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十八條 市孵化器應強化加速服務功能,實施加速孵化計劃,集中遴選培育優質項目,提供早期投資、產品優化、產業對接、融資支持、創業輔導等服務,加速科技型企業成長壯大。
第十九條 鼓勵縣(市、區)在財政、用地、金融、人才等方面對市孵化器建設發展提供政策支持。對運行高效、發展良好、績效評價優秀的市級孵化器,給予重點支持。支持基礎好的市級孵化器參與武漢都市圈孵化器聯盟建設。
第二十條 鼓勵龍頭企業、高校院所、投資機構等共建專業孵化器。支持市級孵化器吸納退役軍人、大學生創新創業,發揮行業協會作用,促進資源開放共享,實現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黃石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備案評價暫行辦法》(黃科技發創〔2018〕4號)《黃石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備案評價暫行辦法補充意見》(黃科技辦發〔2020〕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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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認定、科技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專利軟著知識產權申報;
三、國家、省、市各類企業榮譽資質申報;
四、國家、省、市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評價、工業設計中心、非遺、數字化車間和智能工廠、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綠色工廠、大數據企業、首臺套首批次首版次、各類標準、實驗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學技術獎、規上、老字號、新產品等研發平臺創建輔導、申報:
五、資金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項目建議書、等各類報告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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